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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92民初263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大连龙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连龙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连龙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4元,减半收取49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