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224执4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1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7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口区。
被执行人: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6048876429,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迎春路60号。
法定代表人:于恩芝,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康县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224民初8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60842元、案件受理费2457元、申请执行费3813元,共计26711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上述财产可供执行;另一被执行人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2120××××4063_1账户内有存款6150.71元。因被执行人**、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以267112元为限额对被执行人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余额采取冻结措施,实际冻结可用金额6150.71元。2021年1月22日,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汇入资金100000元,账户内有余额100525.71元,本院依法将其账户内余额100525元划拨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因被执行人**、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还剩余166587元未执行,本院继续对被执行人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2021年6月8日,经本院查询,冻结的被执行人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足以支付本案剩余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2120××××4063_1账户内存款16658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靳从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丽琴
书 记 员 王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