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1224执4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1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7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口区。
被执行人: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6048876429,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迎春路60号。
法定代表人:于恩芝,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康县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224民初8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60842元、案件受理费2457元、申请执行费3813元,共计26711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上述财产可供执行;另一被执行人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2120××××4063_1账户内有存款6150.71元。因被执行人**、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以267112元为限额对被执行人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余额采取冻结措施,实际冻结可用金额6150.71元。2021年2月2日,本院通过微信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限定执行期限。2021年2月22日,本院电话通知被执行人**到庭执行,被执行人**称另一被执行人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公司账户内汇入资金10000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现有余额100525.71元,本院依法将其账户内余额100525元划拨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并于2021年2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办理了执行款96712元领取手续、缴纳本案执行费3813元。2021年3月2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传唤到庭,再次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限定剩余执行款166587元的执行期限。2021年6月8日,被执行人**称已向本院冻结的被执行人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汇入剩余执行款,后经本院查询,该银行账户内存款足以支付本案剩余执行款。同日,本院将冻结的被执行人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66587元划拨至本院执行款专户。2021年6月10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办理了执行款领取手续,向其送达了结案通知书。至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 判 员 靳从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丽琴
书 记 员 王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