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昌民二初字第124-1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7月26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绿野绿化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负责人:***。
被告: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宫建华诉被告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绿野绿化工程分公司、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专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高博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