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继彦诉被告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绿化工程分公司、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1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昌民二初字第122号
原告:***,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9690630****。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绿化工程分公司,住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大路中段欧亚商都对面。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迎春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孙继彦诉被告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绿化工程分公司、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限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因原告***未在限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胡玉芳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十一月二十五日
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为二年
代理书记员*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