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平南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平南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平南县官成镇官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821执恢155号

申请执行人:平南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平南县平南街道二环路大将中学路段。

法定代表人:吴培天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宗练,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系平南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平南县官成镇官成村民委员会办公楼等项目工程施工队负责人(承包人)。

被执行人:平南县官成镇官成村民委员会(现平南县官成镇官成社区)。

申请执行人平南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第三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南县官成镇官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官成村委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平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官成村委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第三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官成村委会偿付工程款135612元及利息(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合计7000元、执行费678元、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4220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另查明,被执行人官成村委会还涉及本院(2008)平执字第131号案,该案申请执行人为平南县官成农村信用合作社,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官成村委会应偿还借款本金34000元、利息47788元,并支付自2007年3月21日起至还清日止的利息(另计);且负担案件受理费922元、执行费114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官成村委会在平南县官成镇官成财政所留存有乌江官成镇段河整治工程项目征地款,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4月22日分别划拨上述征地款382821元、177159.8元,合计559980.8元。依据(2002)平民初字第80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内容,本案工程款本金为135612元,利息为258033.85元,因申请执行人第三建筑公司于2002年1月7日、2002年10月10日已分别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合计3306元及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合计2000元,现需从划拨款项中将预交的费用退还给申请执行人,综上,以上债务合计398951.85元,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了上述款项398951.85元的退款手续。此外,应扣缴本案未交的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合计3694元以及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合计2878元。

本院认为,本院(2002)平民初字第80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得到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