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桂0821行审7号
申请执行人平南县自然资源局,所在地址平南县平南街道二环大道905号。
法定代表人陈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佳颖,平南县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监察员。
委托代理人曾敏玲,平南县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监察员。
被执行人广西平南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平南县平南镇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吴培天。
申请执行人平南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自然资罚决字”[2020]261402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处罚内容,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其在非法占用(不符合总体规划1120.55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申请执行人在工作中发现被执行人于2019年9月使用平南县安怀镇东华镇一带山脊和山包上的土地作为平南县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现已建成一个升压站(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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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占地面积3671.97平方米)、21个风机站和电箱(建筑占地面积557.13平方米),建设占地面积共4229.1平方米。根据《平南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类型属有林地。根据《平南县安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该项目用地2551.42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120.55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在没有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使用该幅土地作为平南县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20年11月27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了“平自然资罚决字”[2020]2614021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1.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十五日内自行拆在非法占用(不符合总体规划1120.55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2551.42平方米符合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并处罚款人民币42291元。申请执行人于同日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了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和材料:1.违法线索登记表;2.平南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平南县东平风电场(安怀、东华区域)项目建设用地违法使用情况报告;3.关于广西平南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涉嫌非法占地问题核查情况的报告;4.立案呈批表;5.接受调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6.询问笔录;7.吴培天、欧世明身份证复印件;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9.广西平南东平风电场(安怀、东华区域)清表工程合同文件;10.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11.其他证据材料(现场相片);12.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13.用地界址图;14.平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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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土地利用现状图;16.违法案件调查报告;17.违法案件审查记录;18.违法案件处理呈批表;19.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20.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2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22.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23.广西壮族自治区一般缴款书;24.当事人放弃说明;25.非法财物移交书;26.国内挂号信函收据;27.强制执行申请书;28.适用法律条文。经本院审查,并没有有效证据证明申请执行人制作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给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履行催告情况方面的材料,而本案申请执行人平南县自然资源局未制作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给被执行人,未履行催告义务,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意见材料,故其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平南县自然资源局“平自然资罚决字”[2020]261402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处罚内容。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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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万启福
审 判 员 黄 强
审 判 员 黄仲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谭永范
书 记 员 林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