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203民初2859号
原告***。
被告大连润盛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尼春堂,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连润盛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钟 薇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陈胜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