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盛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4民辖终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荷花山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22)辽0402民初16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1.本案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第19条约定,争议解决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本案为劳务合同,不属于建设施工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条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抚顺大酒店及周边改造项目A地块工程主体(地下室和楼裙)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审原告以包工包辅料的方式承包建设基础及主体结构工程的所有项目,由原审被告采用固定单价方式支付工程价款,该合同性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对管辖权的约定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所以该约定属于无效约定。故原审法院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