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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2民终6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银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荷花山镇同****。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调兵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调兵山市隆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沧州宇歌建筑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城街镇西阁上村。 法定代表人:马洋洋,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茂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沧州宇歌建筑器材销售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2)辽1202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签订的《分项工程承包合同》里载明《班组(内部)承包协议》,该协议名头为“聘用方”和“受聘方”,对于该协议如何理解,**公司与**之间的关系是内部聘用还是对外发包,应当予以明确进而确定责任承担方式。***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应当予以查明。案涉工程的安全设施及安全教育等方面工作由谁负责,是否尽到该义务。案涉事故脚手架由谁提供,脚手架出现断裂的原因是什么,脚手架提供方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2)辽1202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晶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 爽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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