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381执17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合山大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北泗古林采石场,住所地广西合山市北泗镇云堡村中毛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8179433233XF。
被执行人***,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永福县。
被执行人柳州山河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跃进路106号汇金国际第22层第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376030848。
申请执行人广西合山大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北泗古林采石场与被执行人***、柳州山河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1381民初1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合山大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北泗古林采石场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一)柳州山河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协助从合山市水利局拨付的合山市北泗河干流中游段防洪治理项目建设工程款中予以代扣并支付11332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312元,保全费1101元,执行费163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柳州山河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未能完善相关申请手续,暂时无法从合山市水利局拨付的合山市北泗河干流中游段防洪治理项目建设工程款中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合山市水利局先后4次发函督促柳州山河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于9月30日前完善手续,因此履行条件暂时未能成就,本院不能在本次执行程序内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履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农于宁
审 判 员 罗宝龙
审 判 员 陈志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兰定城
书 记 员 黄明华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