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春泉青山绿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抚顺春泉青山绿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1)辽0423民初1894号之一
清原满族自治县远达装修队、清原满族自治县新**门窗厂:
你(单位)诉王秀权、抚顺春泉青山绿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抚顺罕王兴洲矿业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收悉。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你(单位)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可以与对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你(单位)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二、到我庭时应当已缴费,如未缴纳会另发催缴通知。
三、可通过辽宁省12368诉讼服务平台自助语音查询服务,输入法院提供的查询账号和查询密码查询案件信息。你的查询账号是06×××01,你的查询密码是227624。网上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信息以法院出具的正式文书为准。
附: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一份(举证期限:30天)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韩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