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博源炉窑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财保1022号
申请人: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小汤山工业园四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继增,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葫芦岛市博源炉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北昌街13-2号楼F。
法定代表人:梁宁。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市博源炉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葫芦岛市博源炉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 070 351.76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8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0118043900856490731),该保险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葫芦岛市博源炉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 070 351.76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珑玲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李泳泽
书 记 员 吕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