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81执364号
申请人:葫芦岛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山水路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7164289343。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葫芦岛丽汤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曹庄乡刘家沟村30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5841779926。
法定代表人:韩志军,该公司经理。
葫芦岛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葫芦岛丽汤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做出(2020)辽1481民初25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经过本院执行,双方就执行款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于2021年12月15日将执行款及利息全部结清,本案属于和解协议长期履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1481民初25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山
审判员 杨晓东
审判员 徐国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周爽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