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03执2100号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方圆国家标准样品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1)辽1403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方圆国家标准样品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960970.25元。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2年11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廉政监督卡;
于同年11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
于同年11月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但被执行人未到庭,传唤无果;
于同年11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理财产进行了调查;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辽宁方圆国家标准样品油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761502.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2010.00元。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本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3年4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于2023年4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陈 龙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