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1302执1776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24203385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锦州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锦州市古塔区北一里7-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699441239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望奎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锦州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1302民初1231、1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锦州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锦州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欠款人民币3万余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网络查控;又对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进行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网络查控;又对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进行实地调查,除将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冻结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院依职权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将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锦州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于江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