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6民终2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科泰(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北台街道办事处中兴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植(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中央大道22-9号19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植(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2)辽0603民初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于202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调取江山和鸣小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本院于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丹东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调取了江山和鸣8、9、37、38#楼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该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付款条件已成就,故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2)辽0603民初6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14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