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辽0603执766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4年3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路。 法定代表人:聂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辽0603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询情况及执行过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辽0603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