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6民初1284号
原告:辽宁直连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沈辽东路**。
法定代表人:魏绍庸,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巴恩大,男,汉族,1964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郭永金,男,汉族,1955年2月1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宏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郭家村
经营者:高中海。
原告辽宁直连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宏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辽宁直连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直连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辽宁直连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金有为
书记员曹润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