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24民初4147号
原告:辽宁三正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图县毛家店镇。
法定代表人:顾艳玲,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宏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
法定代表人:高中海,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三正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宏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三正阀门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辽宁宏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三正阀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辽宁宏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7元,由原告辽宁三正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影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 丹
书 记 员 田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