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圣建设有限公司

沈阳泰德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辽宁金圣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6983号 原告:沈阳泰德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20984933U,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营城子大路114号-1#室。 被告:辽宁金圣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泰德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金圣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沈阳泰德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沈阳泰德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