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圣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辽宁金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辽1103执保102号 申请人:辽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被申请人:辽宁金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原告辽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辽宁金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申请人辽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辽宁金圣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514,165.46元,并提供担保。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辽宁金圣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辽宁省邮政储蓄银行兴隆台支行(账号:9210********)的银行存款,实际冻结157450.51元,超额冻结394837.84元;中国银行(账号:2960********)的银行存款,实际冻结882576.62元,超额冻结1082576.62元;中国建设银行(账号:2105********)的银行存款,实际冻结36741.58元,超额冻结36751.00元,期限一年。 依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