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千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千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金海(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682民初2770号
原告:辽宁千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山管理区良种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0月22日出生,满族,该公司职员,住凤城市。
被告:金海(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山路**。
法定代表人:吕钧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久栋,辽宁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千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海(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千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70元,减半收取19735元,由原告辽宁千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白洪梅
人民陪审员*芳
人民陪审员贺业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