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千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汪波与辽宁千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604民初45号
原告:汪波,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云龙,辽宁昭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千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
凤城市凤山管理区良种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兴区。
原告***被告辽宁千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并通知原告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仍未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汪波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