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604财保3号
申请人:汪波,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云龙,辽宁昭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千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凤城市凤山管理区良种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兴区。
申请人汪波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立案后通知申请人于七日内交纳申请费,申请人逾期仍未交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汪波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