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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丹东市国土资源局振安分局、丹东市振安区汤山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04民初827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6曰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云龙,辽宁昭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市国土资源局振安分局,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珍珠街水源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郭斌。
被告:丹东市振安区汤山城镇人民政府,丹东市振安区汤山城镇中心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河青,该镇镇长。
第三人:辽宁千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凤城市凤山管理区良种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朱光利。
第三人:程亮,男,1968年11月29曰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
原告**诉被告丹东市国土资源局振安分局、丹东市振安区汤山城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辽宁千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代生
人民陪审员  张 瑶
人民陪审员  陶瑞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丽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