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22145号
原告:**,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金雨、胡晓桥,辽宁晓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
第三人:辽宁天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安和里14-77号。
法定代表人:刘剑。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辽宁天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仲芳雪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萍
书 记 员 吴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