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8401号
原告:**,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桥,辽宁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丹,辽宁翰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辽宁天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安和里14-77号。
法定代表人:刘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辽宁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57号。
法定代表人:周世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航,女,199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大江,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天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天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2.5元,由原告**负担,将剩余的案件受理费762.5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邹利利
审 判 员 彭瑞英
人民陪审员 康宗秀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 助理 武英锐
书 记 员 雷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