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亚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阜新凯尔特阀门物资有限公司与辽宁亚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921民初865号
原告阜新凯尔特阀门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亚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阜新凯尔特阀门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亚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新凯尔特阀门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1元,减半收取560.5元,由原告阜新凯尔特阀门物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