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05执异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本溪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辽宁中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辽宁中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本溪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本仲裁字第1号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案中,辽宁中科建设有限公司在2019年6月14日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于2019年7月23日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超过法定请求期限,依法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溪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1日作出[2019]本仲裁字第1号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辽宁中科建设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合同约定的门球场地设施及其他未履行的工程施工义务。如逾期履行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款额12048元的百分之七十即8433.6元赔付本溪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2、被申请人辽宁中科建设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按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修复门球场地人造草坪施工义务,达到具备使用条件,如逾期履行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款额34598.86元的百分之七十即24219.2元赔付本溪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3、本案受理费2600元,处理费1000元,合计3600元,申请人承担1080元,被申请人承担2520元。该费用已由申请人本溪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预交,被申请人辽宁中科建设有限公司在履行本裁决第一、二项的同时给付申请人本溪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本溪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就[2019]本仲裁字第1号裁决书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后,于2019年6月14日向辽宁中科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辽宁中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
对辽宁中科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不予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丽梓
审判员 谢添禛
审判员 张树海
书记员 叶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