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辽0504执2398号
辽宁中科建设有限公司与本溪市金山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504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宁中科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本溪市金山医院给付申请执行人辽宁中科建设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00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0.00元。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辽宁中科建设有限公司同意和解终结本案。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和解终结本案,需要长期履行,故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504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案终结后,如被执行人长期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洪涛
审判员 孟 溪
审判员 李 宽
书记员 韩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