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421民初426号
原告:***,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通讯地址为辽宁。
被告:辽宁中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东戴河新区A区燕山路东段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68663818X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北法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辽宁中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于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