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21执568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中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绥中县。
法定代表人毕建莹,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68663818XM。
被执行人鞍山大华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吉焕,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MAOQC55N066。
申请执行人辽宁中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鞍山大华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4民终371号民事判决书,依据法院判决:被执行人鞍山大华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辽宁中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987300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6877.50元,由于被执行人鞍山大华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辽宁中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鞍山大华显示技术有限公司通过本院执行款专户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辽宁中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300000元,且与申请执行人辽宁中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1421执5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收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齐长东
人民陪审员 王维涛
人民陪审员 孙海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董连富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的,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教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