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102民初133号
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聚力源不锈钢铁艺装修装饰城,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大街264号兴达综合市场院内54、55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陆家乡友谊村陆集B-4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聚力源不锈钢铁艺装修装饰城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对被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聚力源不锈钢铁艺装修装饰城撤诉。
案件受理费5,511.00元,减半收取2,755.50元,保全费1,924.00元,由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聚力源不锈钢铁艺装修装饰城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