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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双台子区聚力源不锈钢铁艺装修装饰城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102民初133号 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聚力源不锈钢铁艺装修装饰城,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大街264号兴达综合市场院内54、55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陆家乡友谊村陆集B-4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聚力源不锈钢铁艺装修装饰城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对被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聚力源不锈钢铁艺装修装饰城撤诉。 案件受理费5,511.00元,减半收取2,755.50元,保全费1,924.00元,由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聚力源不锈钢铁艺装修装饰城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