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11民终3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大街1-69-4-1。
法定代表人:栾福臣,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春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1102民初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应交纳8800.00元,减半收取4400.00元,由上诉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按一审判决数额预交了案件受理费64,830.00元,剩余60,430.00元退还上诉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洪亭 审判员周慧君 审判员乔雪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孙 红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