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民终7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马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英,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辽宁仁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盘山县甜水镇九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甜水镇。
法定代表人:李鼎,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微,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盘山县甜水镇九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山县人民法院(2020)辽1122民初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一审法院仅组织质证庭审、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盘山县人民法院(2020)辽1122民初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盘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龙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5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马晓梅
审判员 董千里
审判员 刘 雪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范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