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民终7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马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浩,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盘山县甜水镇大台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李建,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龙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盘山县甜水镇大台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山县人民法院(2020)辽1122民初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的一审庭审仅对案涉棚菜蔬菜基地申请鉴定的材料进行质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本案中,一审法院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20)辽1122民初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龙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52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原 野
审判员 周慧君
审判员 裴艳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耿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