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辽0181行审5号
申请执行人新民市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中心。
法定代表人栢林,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南郊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民市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中心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新城行执罚决字[2019]第02019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亦未履行。新民市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新民市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中心作出的新城行执罚决字[2019]第0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张丹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白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