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新民市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沈阳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管处罚非诉执行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民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辽0181行审5号

申请执行人新民市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中心。

法定代表人栢林,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南郊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民市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中心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新城行执罚决字[2019]第02019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亦未履行。新民市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新民市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中心作出的新城行执罚决字[2019]第0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张丹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白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