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81民初1465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月17日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沈阳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南郊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姚连会,男,汉族,1972年1月10日生,住址辽宁省新民市。
被告:**,男,汉族,1982年1月24日生,住址辽宁省新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沈阳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连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6日以“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9.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路庆举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