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葫芦岛某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402执保9号之一
申请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新民市南郊路27-9号,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21018133567535XM。
法定代表人:王雪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铁成,系辽宁禾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北岳路8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1400755769969X。
法定代表人:佟欣,系该委员会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辽宁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辽宁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银行账户资金41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单位所有的410万元等值财物,同时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担保。2023年1月19日,申请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辽宁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本院未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作出(2023)辽1402民初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康立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欣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