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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沈阳市辽中区老大房镇卫生院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5民初1567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辽中区老大房镇卫生院,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系院长。 第三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铁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沈阳市辽中区老大房镇卫生院、第三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31元,保全费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穹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