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5民初1567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辽中区老大房镇卫生院,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系院长。
第三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铁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沈阳市辽中区老大房镇卫生院、第三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31元,保全费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穹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