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2民终19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育才路**。
法定代表人:边路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林,系铁岭市经济开发区杰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8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调兵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伟业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华夏文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素香,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军治,系调兵山市励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7月21日生,汉族,系铁煤建设公司项目部经理,住调兵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伟车,男,1968年8月4日生,汉族,原铁岭伟业建筑施工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铁岭市银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培法,男,1957年8月17日生,汉族,原铁岭伟业建筑施工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调兵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定军,男,1962年7月8日生,汉族,原铁岭伟业建筑施工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调兵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思明,男,1953年4月16日生,汉族,原铁岭伟业建筑施工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调兵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大伟,男,1954年11月29日生,汉族,原铁岭伟业建筑施工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调兵山市。
被上诉人耿伟军、张培法、王定军、王思明、赵大伟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怀富,系辽宁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丛岩涛、耿伟军、张培法、王定军、王思明、赵大伟、***、铁岭伟业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20)辽1281民初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如下问题需要进一步查清:一、***主张的人工费的给付主体应如何确定;二、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于43300元的劳务费没有异议,对于***主张的其他人工费证据是否充分,应当如何确认。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20)辽1281民初6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调兵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1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姜 军
审判员 周新蕊
审判员 姜福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宋格
书记员冯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