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阳市忠胜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旭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803财保273号
申请人:辽阳市忠胜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住址营口市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
负责人:宋丽丽,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旭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锦州市太和区凌西大街香榭丽花园3-118号
法定代表人:林元生,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辽阳市忠胜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旭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旭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等价值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旭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胜跃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