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数联(沈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中科数联(沈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06民初2651号

原告:中科数联(沈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道雪。

委托代理人:李思博。

被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悦。

原告中科数联(沈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科数联(沈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科数联(沈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孙景坤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