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524民初13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被告:***,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
被告:刘学江,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人,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
被告:罗福喜,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乌兰察布市人,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被告:栾树军,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宣化县。
被告:***,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宣化县。
被告:张国胜,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宣化区。
被告:闫有清,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宣化县。
被告:李志高,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宣化县。
被告:赵治,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宣化县。
被告:栾永祥,男,195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宣化县。
被告:施林宝,男,1959年3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宣化县。
被告:赵永,男,1958年9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宣化县。
被告:李小明,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宣化县。
被告:闫世凯,男,196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乌兰察布市人,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被告:闫沛,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人,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
被告:韩祥,男,196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人,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乌兰区。
被告:李哲,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商都县。
被告:米宝林,男,195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人,住山西省灵丘县。
第三人:阿巴嘎旗益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青格力花园A1商业楼1单元124-224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00725655292。
法定代表人:刘海军
第三人:李刚,男,汉族,1985年7月16日出生,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人,个体,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第三人:王俊平,男,汉族,1980年4月9日出生,呼和浩特市人,个体,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等18人、第三人阿巴嘎旗益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刚、王俊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已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卫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红霞
书 记 员 于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