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10123号之一
原告:***,男,1956年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孝良,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玲,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周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祖林,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2022年9月28日,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于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樊家栋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马 腾
书 记 员 倪佳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