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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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1364号
原告:衢州市禾景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MA2DHLB375,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富里村181号。
法定代表人:**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20018778A,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道望云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边铁均,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衢州市禾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边铁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衢州市禾景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禾景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禾景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衢州市禾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