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1621民初901号
原告:**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PG67P8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道望云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20018778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县***永***小区工地。
原告**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混凝土款12494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9日原被告签订《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施工的********项目提供混凝土,合同就交货地点、混凝土价格、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如供需双方发生纠纷,由供方(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给付混凝土的义务,后经核算,被告至今尚欠原告混凝土款1249420元未支付。综上,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不仅违约,而且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浙江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答辩,原告**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达公司混凝土款未经结算确认,本案被告**并非本案合适的结算确认人员,被告浙江宏达公司并未授权**进行结算,其确认的混凝土价款对被告浙江宏达公司无效,经核实被告**,在其出具相关材料后,被告**还款25万元,本案混凝土款均由被告**与原告结算,应当由被告**自行承担责任,请求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原告对被告浙江宏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同浙江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混凝土款1049420元,于2023年5月31日前支付650000元,剩余款项399420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浙江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按时还款,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浙江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违约金5万元。
案件受理费16044元,减半收取8022元,由被告浙江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