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执保138号
申请人:惠民县**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3PG67P8,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018778,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道望云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惠民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惠民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惠民县**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