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8602号
原告: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南环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道望云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现原告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26元,减半收取5113元,由原告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 琴